加班費計算完整教學:7個步驟搞懂勞基法倍率、補休結算與Excel試算
加班費計算的基本公式是:平日每小時工資額(月薪制常用月薪÷240)×法定加給倍率×加班時數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,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,再延長2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;休息日工作前2小時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,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;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經勞工同意出勤,依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;例假日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依第40條停止假期。本文用7個步驟,帶你從時薪換算、日別判定、打卡與加班單對齊、補休結算,一路做到Excel試算與月底檢核。
若你的公司部分職務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、經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者,其工時另依約定處理,不完全適用本文的一般計算方式。
加班費計算的法律依據:勞基法第24、32、36、39、40條
先把條文看清楚,後面每一步才有依據。以下摘要皆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動基準法現行條文:
| 條文 | 規範重點 | 和加班費計算的關係 |
|---|---|---|
| 第24條第1項 |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,加給1/3以上;再延長2小時以內,加給2/3以上;依第32條第4項(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)延長者,加倍發給 | 平日加班的兩段倍率 |
| 第24條第2項 | 休息日工作2小時以內,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,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| 休息日加班的兩段倍率 |
| 第32條第1、2項 | 延長工時須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;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、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| 加班上限 |
| 第32條之1 | 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,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;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者,依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| 加班換補休 |
| 第36條第3項 | 休息日工作的時間,計入第32條第2項的延長工時總數(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除外) | 休息日時數算進46小時 |
| 第39條 | 例假、休息日、休假與特別休假工資照給;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 | 國定假日與特休出勤 |
| 第40條 |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得停止假期,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;應於事後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| 例假日出勤的唯一例外 |

常被問到的「休息日做1小時算4小時」,是2016年底一例一休修法時的規定;2018年修法已刪除,現在休息日加班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。網路上若還看到「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」的試算,代表資料已過時。
計算前要準備的資料
動手套公式前,先把下列五項資料備齊。少了任一項,後面就很難判斷時數是否合規:
| 必備資料 | 從哪裡取得 | 缺少時的風險 |
|---|---|---|
| 薪資結構明細 | 核薪通知、薪資系統 | 無法判斷哪些項目屬於經常性給與,時薪基數算錯 |
| 原始打卡紀錄 | 打卡系統、門禁紀錄匯出 | 無法比對實際到離時間 |
| 已核准的加班申請單 | 線上簽核或紙本加班單 | 難以說明加班是否經雇主指派或同意 |
| 班表與行事曆 | 公司排班表、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辦公日曆 | 日別判定錯誤,例如把休息日當成平日 |
| 加班換補休意願紀錄 | 員工填寫的補休申請 | 未依勞工意願逕自改補休,違反第32條之1 |
步驟一: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
第一步要確定「時薪基數」。實務上,月薪制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以月薪÷30日÷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計算,也就是月薪÷240。

分子是「工資」,不只有底薪。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義的工資,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。因此固定按月發給、具勞務對價性的職務加給、伙食津貼等,通常應計入;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的項目,例如紅利、年終獎金、競賽獎金,以及春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的節金,則不計入。個別獎金或津貼是否屬於工資,要看它的發放條件與性質,有疑義時可參考勞動部函釋或洽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。
試算範例(假設):底薪30,000元、職務加給4,000元、全勤獎金2,000元,三項皆屬經常性給與,合計36,000元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=36,000÷240=150元。
完成這一步後,試算表中每位員工都應有一欄固定的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。常見錯誤有兩種:只用底薪除以240,讓時薪偏低;或改用當月日曆天數換算,讓大小月的時薪忽高忽低。
步驟二:判定出勤日性質並套用加班費倍率
第二步要把每一筆加班時數,歸到正確的日別,再套用對應倍率。以月薪制勞工為例:
- 平日延長工時:正常工時之後的前2小時,每小時發給時薪×(1+1/3),即4/3倍;第3、4小時發給時薪×(1+2/3),即5/3倍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
- 休息日出勤:休息日的工資已含在月薪內,出勤時前2小時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,即每小時發給時薪×4/3;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,即時薪×5/3。休息日工作時數全數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。
- 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出勤:依第39條,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,工資加倍發給。依勞動部解釋,出勤在8小時以內者加發一日工資;超過8小時的部分,再依第24條第1項的延長工時標準計算。
- 例假日出勤: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依第40條停止假期,工資加倍發給,事後要補假休息,並於事後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| 日別 | 出勤前提 | 每小時發給(時薪的倍數) | 是否計入每月46小時 |
|---|---|---|---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| 前2小時4/3;第3、4小時5/3 | 計入 |
| 休息日 | 經勞工同意出勤 | 前2小時4/3;第3小時起5/3 | 計入(第36條第3項) |
| 國定假日/特別休假 | 經勞工同意出勤 | 8小時以內加發一日工資;超過部分依平日延長工時標準 | 依勞動部解釋,8小時以內不計入,超過部分計入 |
| 例假日 | 僅限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 | 工資加倍發給,並於事後補假 | 依第40條另行處理 |
4/3與5/3在許多文章中寫成1.34與1.67。法律規定的是「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」,所以用1.34計算並不違法,但若四捨五入成1.33,就會低於法定標準。
步驟三:處理變形工時、分段班與跨日班
第三步要把排班中的灰色地帶切清楚,尤其是餐飲、零售、醫療等輪班行業。
採用二週、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(勞基法第30條第2項、第3項與第30條之1)的公司,要先確認變形工時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並以變更後的每日、每週正常工時為準: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,這種情況下的延長工時,是「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」。所以同一天工作10小時,在一般工時制度下可能有2小時加班,在變形工時下則要看當天排定的正常工時。
分段班要分清楚「休息」與「待命」。中段休息若真的讓員工自由離開、不必接電話或支援,才是休息時間;若要求留在店內隨時支援,該段時間就應計入工作時間。
跨過午夜的夜班,以及從平日延續到休息日的班次,工時如何歸屬,建議在工作規則與班表中事先寫明,並以勞動部的相關解釋為準;遇到個案有疑義,以對勞工有利的方式認定,或洽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。
完成這一步後,班表上每一段出勤都應有明確的起訖時間與休息時間,不留模糊的待命時段。
步驟四:對齊打卡紀錄與加班單
第四步是把「實際打卡時間」和「核准的加班單」放在一起比對。打卡紀錄的整理方式,可以參考員工出勤管理怎麼做一文,這裡只談和加班費直接相關的部分。

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,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,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。換句話說,員工打卡時間晚於表定下班時間,而公司主張那段時間不是加班,必須由公司提出反證。
建議的做法是「事前申請、事後勾稽」:
- 加班原則上事前提出申請、由主管核准。
- 公司可自訂下班後的收拾緩衝時間,並寫進工作規則。
- 打卡晚於緩衝時間又沒有加班單時,主管應與員工確認:屬於公務就補送加班申請;屬於私人事務,請員工書面說明並留存。
以下6項檢核,可在每月結算前逐項確認:
| 檢核順序 | 檢核項目 | 要看到什麼 | 相關條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延長工時的集體同意 | 工會同意紀錄,或勞資會議紀錄 |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|
| 2 | 加班單與打卡時段一致 | 打卡時間涵蓋核准的加班起訖時間 |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|
| 3 | 休息時間 | 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,休息時間不列入工時 | 勞基法第35條 |
| 4 | 延長工時上限 | 個人當月延長工時未逾46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未逾54小時、每三個月未逾138小時 |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|
| 5 | 補休出於勞工意願 | 每筆補休都有員工自行選擇的紀錄 | 勞基法第32條之1 |
| 6 | 依約定日給付 | 加班費於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 |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|
常見錯誤是在工作規則寫「未填加班單一律不發加班費」。若員工確實提供了勞務,這樣的約定很難對抗勞動事件法的推定,公司仍可能須補發。
算加班費之前,先把時數記清楚。在Orova Timekeeping中,員工以網頁打卡、送出加班申請,主管可多層審核;月出勤表會彙整加班時數,並能匯出Excel,方便你套用本文的試算公式。
步驟五: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處理加班換補休
第五步處理「領錢還是換補休」。補休的期限與特別休假年度有關,若你同時在整理特休,可以對照特休天數計算教學一起規劃。

依第32條之1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,補休有四個重點:
- 勞工選擇、雇主同意:由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,雇主不得單方面規定加班一律改補休。
- 依工作時數計算:加班幾小時就換幾小時補休,不乘倍率。
- 期限:由勞雇雙方協商,但不得超過依第24條第2項約定的年度末日;補休依加班事實發生的先後順序使用。
- 期滿或離職要折發工資: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的時數,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。期限屆滿者,於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期限屆滿後30日內發給。
試算範例(假設):月薪36,000元(時薪150元)的員工,休息日工作4小時,自行選擇其中前2小時換補休、後2小時領加班費。
| 時段 | 倍率 | 該小時的工資 | 員工選擇 | 當期發給 | 補休時數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1小時 | 4/3 | 150×4/3=200元 | 換補休 | 0元 | 1小時 |
| 第2小時 | 4/3 | 150×4/3=200元 | 換補休 | 0元 | 1小時 |
| 第3小時 | 5/3 | 150×5/3=250元 | 領加班費 | 250元 | 0 |
| 第4小時 | 5/3 | 150×5/3=250元 | 領加班費 | 250元 | 0 |
| 合計 | — | 900元 | — | 500元 | 2小時 |

若這2小時補休到期仍未使用,公司要依工作當日的標準,也就是每小時200元,折發400元,不能改用時薪150元計算,也不能讓時數直接作廢。
步驟六:用Excel或Google試算表自動計算加班費
第六步把前面的規則寫成公式,輸入時數就算出金額。試算表可設計成以下欄位:
- A欄 日期:例如2026/10/05。
- B欄 日別:下拉選單「平日」「休息日」「國定假日」。
- C欄 時數:平日填延長工時;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填當日工作時數(已依步驟四對齊)。
- D欄 換補休時數:員工選擇換補休的時數,只用於平日與休息日,從最早的時段開始換。
- E欄 全部時數的加班費:把C欄時數全部換算成金額。
- F欄 補休部分的價值:同一公式套在D欄,這也是補休到期未休時應折發的金額。
- G欄 當期應發:E欄減F欄。
- H欄 時薪:該員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(步驟一的結果)。
H欄填入該員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(例如150),每一列各自引用,換人也不必改公式。E2的公式:
=IF(B2="平日",MIN(C2,2)*H2*4/3+MAX(0,MIN(C2-2,2))*H2*5/3, IF(B2="休息日",MIN(C2,2)*H2*4/3+MAX(0,MIN(C2-2,6))*H2*5/3, IF(B2="國定假日",IF(C2>0,H2*8,0)+MAX(0,MIN(C2-8,2))*H2*4/3+MAX(0,MIN(C2-10,2))*H2*5/3,0)))
F2使用同一個公式,把C2全部換成D2;G2輸入=ROUND(E2-F2,0)。
用三筆試算範例(假設,時薪150元)檢查公式是否正確:
| 日別 | C欄時數 | D欄補休 | E欄 | F欄 | G欄當期應發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平日 | 3 | 0 | 2×200+1×250=650 | 0 | 650 |
| 休息日 | 4 | 2 | 2×200+2×250=900 | 2×200=400 | 500 |
| 國定假日 | 4 | 0 | 150×8=1,200 | 0 | 1,200 |
國定假日的1,200元是在月薪之外加發的一日工資。休息日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,這個公式沒有計入,請依勞動部解釋另行核算。倍率直接寫成分數4/3、5/3,避免四捨五入成1.33而低於法定標準。
步驟七:月底檢核上限並分項列示加班費
第七步是月底結算前的最後檢查。

- 上限檢核:加總每位員工當月的平日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工作時數,不得超過46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,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、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僱用30人以上並採用這個彈性上限的公司,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- 分項列示:勞基法第23條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。薪資單上不要只寫一行「加班費」,建議把平日加班、休息日加班、國定假日出勤、補休到期折發分開列示。
- 紀錄保存: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出勤紀錄應保存五年;第23條規定的工資清冊同樣保存五年。
若公司正在評估人資系統,可以先拿這三項檢核當作需求清單:系統能否加總延長工時、能否匯出分項明細、能否保存完整紀錄。
每月結算流程檢核表
每次結算時,可以照下表逐項確認:
| 步驟 | 核心任務 | 完成的標準 |
|---|---|---|
| 步驟一 | 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| 經常性給與加總後÷240,每人一個固定時薪 |
| 步驟二 | 判定日別與倍率 | 每筆時數都標註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或例假日 |
| 步驟三 | 處理變形工時與跨日班 | 班表沒有模糊的待命時段,跨日班歸屬已事先寫明 |
| 步驟四 | 對齊打卡與加班單 | 6項檢核完成,差異都有說明 |
| 步驟五 | 結算補休 | 補休依工作時數計算,到期未休已依工作當日標準折發 |
| 步驟六 | 試算表計算 | 公式用4/3、5/3,三筆試算範例驗算通過 |
| 步驟七 | 月底檢核 | 未超過延長工時上限,薪資單分項列示,紀錄保存五年 |

常見錯誤與修正方式
| 常見錯誤 | 為什麼錯 | 修正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用當月工作日或日曆天數換算時薪 | 月薪制時薪基數浮動 | 固定以月薪÷240換算 |
| 只用底薪換算時薪 | 漏掉屬於工資的經常性給與 | 依工資定義加總經常性給與 |
| 休息日整天都用4/3 | 漏了第3小時起的5/3 | 以2小時為界切成兩段 |
| 國定假日出勤只按實際時數發 | 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| 依勞動部解釋,8小時以內加發一日工資 |
| 補休到期直接歸零 | 第32條之1規定須折發工資 | 依工作當日的標準折發 |
| 薪資單只寫一行加班費 | 第23條要求提供計算方式明細 | 依日別分項列示 |
不想再用紙本加班單和零散的打卡紀錄對帳嗎?Orova Timekeeping把網頁打卡、加班申請審核與月出勤表放在同一個地方,免費使用至2027年7月7日;加班費金額仍依你的計薪規則計算。
用Orova Timekeeping記錄加班申請與加班時數
Orova Timekeeping不是計薪系統,也不會代你算出勞基法的分段加班費金額。它處理的是加班費計算的前半段:網頁打卡、加班申請與多層審核,以及月出勤表的加班時數與Excel匯出。以下截圖為Orova英文介面、虛構資料。

- 到Settings的Attendance rules,在Overtime選擇加班的處理方式:Track only、Convert to credit或Convert to comp time;Rates可分別為Weekday、Weekend、Holiday設定係數。若希望只計入經核准的加班,可開啟Requires approved overtime request。
- 員工在Requests頁面按New request,類型選Overtime,填寫時間後按Send送出。
- 主管在To approve分頁審核,申請可以經過多層審核。
- 月底到Timesheet,查看每位員工的Overtime(加班時數)與OT credit欄,按Export Excel匯出。

要注意:Rates是每種日別一個係數,和勞基法「前2小時4/3、之後5/3」的分段倍率不同。建議把匯出的加班時數,貼進步驟六的試算表計算金額,再交給計薪單位。


加班管理的未來趨勢:作者觀點
我認為,加班費爭議的重點會越來越落在「紀錄」而不是「公式」。倍率寫在條文裡,大家都查得到;真正難的是證明每一段時間是不是工作時間。勞動事件法的出勤推定,讓沒有加班單也沒有說明的晚退紀錄,成為公司舉證上的負擔。
我也認為,加班申請會越來越常在當下處理,而不是月底一次補。員工晚退的當天就確認是否為公務,比月底對著一整頁打卡紀錄回想,更容易得到雙方都認可的結果。
最後,我認為遠距與混合辦公會讓「待命」的界線更難劃。下班後的訊息要不要回、算不算工作,公司最好事先在工作規則中寫清楚,而不是等到爭議發生才討論。
關於加班費計算的常見問題
員工晚打卡下班但沒有填加班單,要發加班費嗎?
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,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。公司若主張那段時間不是加班,須提出反證,例如員工書面說明屬於私人事務。無法反證且員工確實提供勞務時,仍應發給加班費。
休息日加班還是「做1小時算4小時」嗎?
不是。這項規定已在2018年修法時刪除,現在休息日加班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:前2小時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,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。
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要算進時薪嗎?
要看性質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把經常性給與納入工資,固定按月發給、具勞務對價性的津貼通常應計入;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的非經常性給與則不計入。個案有疑義時,可參考勞動部函釋。
加班換補休到期沒休完,要怎麼折算?
依第32條之1,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「當日」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。例如休息日前2小時換的補休,就依當日時薪×4/3折發。
每月46小時上限包含哪些時數?
包含平日的延長工時,以及休息日的工作時數(第36條第3項)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,上限為一個月54小時、每三個月138小時。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的部分,依勞動部解釋不計入。
公司說是責任制,就不用發加班費嗎?
不一定。勞基法第84條之1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,且勞雇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不符合這些條件,不能以「責任制」為由排除加班費。
應該從哪裡開始?
如果你是剛接手薪資的人資,先從步驟一開始:把每位員工的薪資項目逐一分類,算出固定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。這一步錯了,後面每一筆加班費都會跟著錯。
如果你是部門主管,先從步驟四開始:和團隊約定加班事前申請,晚退當天就確認是不是公務,月底就不會累積一堆說不清的時數。
如果你負責多店排班,先從步驟二、三開始:在班表上標清楚每一天的日別,並寫明跨日班與分段班的工時歸屬。三件事做到位,每個月的加班費計算就能有憑有據。